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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87459号“琪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4: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93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琪明茶叶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2887459号“琪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茶”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38332号“琪明茶叶王顺明QI MING CHA YE Wang Shun Ming及图”商标、第8122313号“琪明茶叶 王顺明 QI MING CHA YE Wang Shun Ming及图”商标、第11208463号“琪明茶叶QI MING CHA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王顺明先生百度百科词条详情;
2、王顺明先生部分个人荣誉、杂志采访报道;
3、王顺明先生与各界知名人士的合影;
4、部分引证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
5、门店照片、部分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咖啡;茶;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28日第1813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11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琪萌”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之“琪明茶叶”在文字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