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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9513号“湛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08号
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化州市途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60129513号“湛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23947号“金九”商标、第6862789号“金九 JIN JIU”商标、第18188607号“金九月餅及图”商标、第10972443号“金九月餅MOONCAK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并损害了申请人创始人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及其“金九”、“金九月饼”品牌所获荣誉;
4—5、申请人生产基地及月饼博物馆照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情况;
6—7、申请人“金九”、“金九月饼”品牌的排名情况、合同、发票、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资料等;
8、申请人审计报告及纳税情况;
9、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10、申请人维权情况;
1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12、推荐函;
13、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创始人户口本、授权委托书、作品登记证书等;
14、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15、被申请人在淘宝等平台使用“湛九月饼”的网页截图及申请人“金九月饼”淘宝旗舰店的对比;
16、宣传视频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人位于广东省吴川市,该市由湛江市代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金九”、“金九月饼”商标在“月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湛九”易被认为是“湛江金九”的简称,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地处广东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其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二,争议商标文字“湛九”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其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创始人的曾用名“郑金九”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时不会自然联想到申请人创始人的曾用名。其四,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及创始人姓名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湛九 商标 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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