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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697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1:32
BOBDO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09940号“BOBDOG B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04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巴布豆BOBDOG”品牌形象及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推广,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童装品牌,连续多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申请人将与“巴布豆”高度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巴布豆(中国)公司执照登记信息;
2、(2013)沪闵证经字第2490号公证书;
3、申请人“巴布豆家族系列”、“活力巴布豆KIDS系列图册”以及“活力巴布豆BABY系列图册”美术作品著作权和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
4、巴布豆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巴布豆BOBDOG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
6、申请人企业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维权获得支持的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大衣;针织服装;衬衣”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或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且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BOBDO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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