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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27879号“吉锐雅 Gilluiy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1:22关于第9727879号“吉锐雅 Gilluiy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27879号“吉锐雅 Gilluiy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28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店铺截图、用户评价、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05月10日至2022年05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剃须刀”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剃须刀;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屠宰动物用具和器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螺丝刀;镊子;剪刀;刀叉餐具;穿线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搜索调查,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被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第8类剃须刀;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商品上,未被使用已达三年以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非合法有效,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索结果打印件;淘宝、京东商城和亚马逊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诚信通店铺截图;诚信通店铺部分交易评价记录;义乌购店铺截图;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摊位广告截图、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8类剃须刀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诚信通店铺截图、义乌购店铺截图均为网络打印件,仅能证明相关店铺的开设情况,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交易评价记录均无相关的订单记录、物流信息、发票等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摊位广告截图、产品图片均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吉锐雅 Gilluiya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