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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09394号“新秦中贺玉兰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0: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34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和誉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宁夏和誉新秦中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20409394号“新秦中贺玉兰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05554号“新秦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距不远,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明知而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3、被申请人恶意抢占商标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宁夏和誉新秦中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宁夏和誉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