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332100号“TSUGA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9: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82号
申请人:津上精密机床(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科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20332100号“TSUGA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投资方日本株式会社津上是日本著名的数控高精密机床厂家,申请人的“津上”、“TSUGAMI”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有第18716705号“津上”商标、第9040064号“津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仅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津上”和“TSUGAMI”商标,同时也抢注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或国内外地名、人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本身具有欺骗性,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则是放纵被申请人搭便车、傍名牌的不良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申请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证劵交易上市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上市材料;申请人商标使用材料;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关联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销售材料;关于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相关报道;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车床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25件商标,其中围绕申请人“津上”商标及“TSUGAMI”商号,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件与之近似的“津上”、“津上 TSUGAMI”、“津上株式会社”、“冿上”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7日核准注册,2022年9月8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主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一、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TSUGAMI”为申请人英文商号,争议商标“TSUGAMI”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TSUGAMI”相同。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5件商标,其中围绕申请人“津上”商标及“TSUGAMI”商号,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1件与之近似的“津上”、“津上 TSUGAMI”、“津上株式会社”、“冿上”等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TSUGA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