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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97640号“Glossi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8: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一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7640号“Glossi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73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的“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服务上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策划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
2、“GLOSSIER”商标在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新浪微博的使用截图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合同中的乐美株式会社与申请人及青岛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为关联公司。此外,申请人未提交有关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眼查网站查询相关公司信息页面;
2、相关公司韩国注册证明及中英译文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其在广告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