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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96585号“SEKFCNE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8: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85号
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简单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第21796585号“SEKFCNE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25类在先注册有第1717145号“斯凯奇”商标、 第13557933号“斯凯奇”商标、 第696968号“SKECHERS”商标、 第873647号“SKECHERS及图”商标、 第13557925号“SKECHERS”商标、第19241556号“SKECHERS”商标、第19241554号“SKECHER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斯凯奇”、“SKECHERS”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SKECHERS”、“斯凯奇”、“S图形”系列商标就已广泛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类似商品上,并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固定的对应关系,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SKECHERS”和“斯凯奇”的在先商号权。四、鉴于申请人的“SKECHERS”、“斯凯奇”系列商标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相关领域上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同申请人在先注册且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SKECHERS”混淆性近似,使用在第25类直接冲突的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及商品质量等特点的混淆误认。五、申请人及其“SKECHERS”、“斯凯奇”、“S”系列商标享誉全球,被申请人不可能对申请人及其知名商号、商标毫不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恶意为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最终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模仿抄袭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六、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驰名的“斯凯奇”、“SKECHERS”、“S图形”的恶意抄袭和复制,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著作权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拼多多”销售页面截屏公证视频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其共存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被申请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更未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争议商标的申请并未带有欺骗性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三、申请人提交的U盘中的证据仅有第33点“拼多多”销售页面截屏公证视频。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各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请求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各引证商标达到较高知名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综上,争议商标是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相关商标权及字号权,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详情;在先案件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审计报告;3、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4、所获荣誉;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27号、第02130号公证书,(202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257号公证书;7、申请人运动鞋品牌公众认知情况调查报告;8、在先案件裁定、行政处罚决定;9、中国口岸年鉴2019年版摘页;10、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都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6日转让至香港斯铠奇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2月20日转让至晋江简单鞋业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引证商标六、七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附证据目录虽显示有33项证据,但其所附U盘中仅显示有证据33。申请人虽在质证阶段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因该部分证据材料未在我局常规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且该部分证据材料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中显著识别文字“SKECHERS”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如前所述,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并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并存于第25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著作权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摹仿的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六、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七、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EKFCNE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