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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336041号“贵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8: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40号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阳金阳迎宾酒业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3336041号“贵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贵”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01911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001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4875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商标授权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
2、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维权证明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四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茴香酒(利口酒);含酒精水果饮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贵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