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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45783号“WAISU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7: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98号
申请人:福州拓旺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六六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38945783号“WAIS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ASSUP”品牌自2015年品牌创建至今一直延续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9925570号“WASS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证书及其系列商标申请记录、商标信息、转让证明;
2、Wassup店铺经营地址及门头实拍照片;
3、Wassup小程序商店、公众号网络宣传截图;
4、Wassup店内视频拍摄、店铺图片;
5、Wassup周边产品图片;
6、Wassup产品包装及实物图;
7、Wassup产品面料检测报告及版权证书;
8、Wassup产品获奖情况及明星广告宣传情况;
9、Wassup与其他商家合作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在第25类风衣、帽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8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WAISUP”与引证商标“WASSUP”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高度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风衣、帽、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WAI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