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360978号“Sweet pink·make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7:45关于第68360978号“Sweet pink·make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34号
申请人:上海鸣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远达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0978号“Sweet pink·make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Sweet pink·makeup”可被译为“甜的粉红色的化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