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张玉广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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