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276291号“世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6: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6291号“世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80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80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杂志、报刊等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集成电路卡”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球第一家及最大的专业集成电路制造服务公司,其收购世大积体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后受让了复审商标,也吸收了相关业务,大量第三方媒体、杂志、书籍对此进行了报道和介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2022)京方圆内经字第6024号公证书;2、“世大”相关的杂志、书籍介绍;3、申请人官网、营业场所海报、中麟营造网站等对于“世大”的相关宣传;4、“世大”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屏;5、(2020)京行终2259号行政判决书;6、“世大”相关微博报道;7、“世大”相关知乎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进行实际使用,且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世大积体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0年10月28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卡”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6、7,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证据5系其他商标的行政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作出决定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未能体现“世大”作为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