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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08521号“芯力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6: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正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8521号“芯力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11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展会合同及发票;3.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复审理由及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和撤销复审阶段所交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予认可。二、在本案撤销阶段,商标局已经对申请人所交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撤销阶段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说明复审商标没有在核定服务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挂号信查询流程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1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本案中,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2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温州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展会服务合同及发票,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发票与上述展会服务合同的对应关系。证据3为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已提交过的证据,未体现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撤销阶段的证据,申请人在本案中仅补充提交了证据1、2,且证据2中的交易次数仅为一次,在此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证据1、2属于申请人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此外,鉴于本案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故无需再将申请人所交撤销复审理由及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和撤销复审阶段所交证据材料交给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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