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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9755号“李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6: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76号
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绍华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09日对第57859755号“李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李想”先生系“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其以自己的姓名“李想”创立同音新能源汽车品牌“理想”,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与使用,“李想”、“理想”系列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在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领域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稳定联系。2、争议商标与第18593815号“李想”商标、第18593346号“李想及图”商标、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李想的姓名权。4、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应尽义务,其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百度百科简介;2、申请人“理想”品牌官网介绍、“理想汽车”百度百科简介;3、产品销售证据、宣传推广材料、媒体报道;4、百度百科关于“泡泡网”、“汽车之家”的介绍;5、“李想”先生获奖的相关公开报道;6、国图检索报告;7、各大视频平台有关“李想”及“理想汽车”的视频;8、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话线安装;电话修理;手机维修;游戏机及游戏装置的修理;运动器械修理;电话设备安装咨询服务;电话装置的修理或维护;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手机电池充电服务;电话安装和修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线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李想在汽车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线安装等服务与前述汽车领域存在差距,难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李想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