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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08792号“横门原浆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13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宋连义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408792号“横门原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年份原浆”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投入、持续经营的白酒品牌,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证;2、在先裁决书;3、批复、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年份原浆”的说明材料、“年份原浆”商标确权裁定、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4、销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商品包装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审计报告;5、维权记录;6、其他在案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青稞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米酒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年份原浆”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有违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横门原浆及图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