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0127445号“芬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4: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芬爱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良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瞅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27445号“芬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2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委托代持管理文件、股东协议、幼儿园照片、活动照片、公众号截图、相关报道、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交证据已经证明了申请人在“幼儿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受到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导致申请人谨慎维持现状,不敢投入资金更多拓展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是与“幼儿园”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维持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注册对申请人来说具有重大价值。申请人请求商标考虑近三年疫情的负面影响、申请人所在行业的商业延伸范围、申请人开发和保护品牌的意愿及核定服务之间的关联性,维持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代持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和商标转让证明;2.被申请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系图及工商信息;3.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4.芬爱国际幼儿园的照片;5.“芬爱教育”微信公众号截图;6.新浪网教育频道媒体报道页面;7.“国际学校家长圈”微信公众的页面截图;8.大众点评手机软件上关于芬爱国际幼儿园的消费者评价;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由北京凯一博睿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并获准注册之后,股东一致同意用于幼儿园的日常经营使用,之后股东投资理念不同,北京凯一博睿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复审商标两次转让,受让人分别为北京展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本案申请人,该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无关,并且该两家公司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机构北京芬爱幼儿园有限公司也无关联。二、被申请人控股的三家子公司北京芬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芬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芬爱幼儿园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三家公司从未委托或授权北京展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本案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所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属于侵权使用行为,包括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幼儿园”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也属于侵权证据。三、申请人至今未开展婴幼儿教育或相关业务。虽然经历三年疫情,但是被申请人控股的子公司在婴幼儿教育及相关业务上从未停止,故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未使用复审商标属于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与市场环境无关。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及三家控股子公司北京芬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芬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芬爱幼儿园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9日由北京凯一博睿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5月6日转让予北京展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由于申请人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证据8均未显示复审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证据9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虽然经历新冠疫情,但是如申请人自述,由于“谨慎维持现状,不敢投入资金更多拓展复审商标的使用”而导致申请人未在本案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未使用复审商标属于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幼儿园”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芬爱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505543号“悦奋青YueFenQ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