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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5174号“三诺新材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03号
申请人:洛阳市三诺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5174号“三诺新材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4925号“三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粘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固化剂;聚氨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三诺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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