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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4272号“遇见 爱琴海 EXPERIENCE@AEGEAN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9:41EXPERIENCE@AEGEAN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55号
申请人: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4272号“遇见 爱琴海 EXPERIENCE@AEGEAN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会议室出租”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2979号商标、第1784657号商标、第6375386号商标、第12946784号商标、第10455088号商标、第13628195号商标、第17124501号商标、第15327283号商标、第22757823号商标、第28426145号商标、第47540151号商标、第47561894号商标、第58563942号商标、第63698337号商标、第65065729号商标、第64498517号商标、第65137092号商标、第65548822号商标、第64542531号商标、第65628918号商标、第657981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二、十四、十七、十九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九、十、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四、十七、十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