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186040号“思摩夫SENMUR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0634号重审第0000005151号
申请人: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0634号《思摩夫SENMURV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5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48894号“王张wangzhang及图”商标、第13722894号“航龙HANGL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被公告撤销,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依法决定撤销,以上两件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思摩夫SENMURV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