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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0523号“亿佳YI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5号
申请人:渭南亿佳纳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0523号“亿佳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22898号“亿佳果蔬”商标、第16252503号“的雀美DIQUE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相关服务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原木;榴莲树苗;植物;未加工软木;树苗;树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 原木;榴莲树苗;植物;未加工软木;树苗;树木”商品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槟榔”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蘑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原木;榴莲树苗;植物;未加工软木;树苗;树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亿佳YIJI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