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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1908号“福源药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11号
申请人:辽宁福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立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1908号“福源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8949号“福源动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7461号“福源兴业 FUYUANXI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60035号“彭御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福源药业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