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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69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7:56关于第669969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86号
申请人:享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6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9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95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37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61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4209群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保留的复审服务项目“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图像处理软件设计,多媒体设备编程,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量子计算,手机软件设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非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图像处理软件设计,多媒体设备编程,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量子计算,手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图像处理软件设计,多媒体设备编程,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量子计算,手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图像处理软件设计,多媒体设备编程,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量子计算,手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龙麒及图 商标 享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