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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0398号“中医郭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6: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94号
申请人:张泉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0398号“中医郭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郭公”文字,“郭公”为烈士姓名,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