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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917号“HOT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6: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海吟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90917号“HOT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72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商标事务委托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服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监督;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调解;域名注册;知识产权许可;仲裁;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故意,并非出于实际商业经营使用需要。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恶意囤积的众多商标之一,同样明显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而且事实上申请人经调查也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任何商业使用和宣传推广信息。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检索结果列表;被申请人及其法人投资公司的企业信息;商标转让公告页;互联网有关“HOTAO”知识产权咨询等、HOTAO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代理服务之外申请的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母公司拥有众多商标也是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并无恶意囤积商标的意图。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品牌的英文标识,与其品牌名称及字号“合道”在市场上共同使用多年,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诉讼服务合同及票据;部分年代理协议;部分业务合同及票据;企业荣誉;品牌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部分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理由及证据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5月21日指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5月20日。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5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有第23604132号“合道 HOTAO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诉讼服务合同、代理协议、业务合同等证据上显示的均为“合道 HOTAO及图”或“合道及图”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票据、发票等证据上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荣誉亦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品牌宣传资料部分为单方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且亦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OT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