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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845692号“双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16号
申请人:美姑双麦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5692号“双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131号“双”商标、第1215506号“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双唛”与引证商标二“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苦荞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双唛及图 商标 美姑双麦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