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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05510号“长须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5: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喜啤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05510号“长须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7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报价单、直播发货截图、啤酒检测报告单、产品及参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6月17日至2022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啤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姜汁啤酒;2.啤酒;3.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4.麦芽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百度等网络检索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由被申请人正常、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3、报价表、付款申请函、发票;4、微信视频号相关材料;5、啤酒检测报告单、验收报告;6、产品照片;7、包装设计图片及相关微信记录、付款单;8、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宣传海报、参展照片、打酒栈照片及视频;9、被申请人企业微信界面截图及审批事项录屏视频;10、生产授权证明;11、长须鲸销售事项批示文件及提货单、发货沟通截图、快递单、发货运费批示文件、快递实物照片;12、一张发票及发票查验页面、相关销售审批流程;13、产品标签采购单、付款记录、相关审批流程、标签实物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果汁;水(饮料);植物饮料;苏打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姜汁啤酒;2.啤酒;3.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4.麦芽啤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山东金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山东金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长须鲸”啤酒商品,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13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与“啤酒”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长须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