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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180967号“生太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4: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59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有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41180967号“生太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生态链”品牌就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28519217号“小米生态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品牌、攀附及抢注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造成误认。4、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公共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上市报道、入选500强报道、所获荣誉;
2、申请人认驰裁定;
3、申请人新闻发布会照片、媒体报道材料等宣传证据;
4、在先决定、裁定;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生物识别扫描仪;实验室用特制家具;精密测量仪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细胞培养用生物反应器;显微镜;望远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不再适用第三十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生太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