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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3146号“璀璨•高端智能套系家电 TRES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4:22关于第65153146号“璀璨•高端智能套系家电 TRES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32号
申请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153146号“璀璨•高端智能套系家电 TRES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9037545号“萃姿尔 TRESOR及图”商标、第28709278号“Tressor”商标、第3320785号“TREBOR”商标、第11887045号“璀璨”商标、第60224945号“璀璨”商标、第16115724号“璀璨”商标、第38565471号“璀璨 cuican”商标、第8638498号“璀璨洁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五、七显著识别中文均为“璀璨”,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供暖装置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