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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8927号“麦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31号
申请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8927号“麦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41036号、第50257900号、第60534384号、第60539639号、第50265802号、第35954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撤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麦田及图 商标 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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