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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3176号“WHALE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3:04关于第67773176号“WHALE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93号
申请人:威欧浩思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3176号“WHA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742682号“WHALEY”商标、第22744943号“WHALEY”商标、第10658120号“W WHALEN”商标、第47661918号“WHALE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办公场所图片、参展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WHALE HOUSE”经图形化设计构成,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WHALE HOUSE”与引证商标四“WHALEMAR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WHALE HOUSE及图 商标 威欧浩思家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