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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32291号“礼享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2: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礼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32291号“礼享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615号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礼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截图、朋友圈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微信小程序、朋友圈截图;2、微信公众号截图;3、微信小程序、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截图。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小程序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截图等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向其他主体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