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8450434号“十拇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2: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铁马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50434号“十拇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297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297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拼多多店铺信息及商品销售情况;
3、相关采购合同及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中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申请人2021年2月22日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予广州飞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8年12月6日。证据2拼多多店铺信息及商品销售情况显示,被授权人广州飞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十拇指车品旗舰店”并上架销售了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汽车装饰配件等商品,且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用遮阳挡、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用行李架、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方向盘罩、婴儿车、汽车用烟灰缸、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十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