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9437935号“太行一品 GOOZYET YI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1: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臻潭天然农牧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晋城市乡村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37935号“太行一品 GOOZYET YI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01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实物照片;
3、产品介绍;
4、微信、抖音广告宣传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蛋;精制坚果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太行一品 GOOZYET YIPIN”品牌的鸡蛋商品,有发票在案佐证,结合证据4微信广告宣传证据等其余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蛋”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精制坚果仁”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精制坚果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精制坚果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太行一品 GOOZYET YI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