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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8200号“DES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95号
申请人:成都背包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8200号“DES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9339号商标、第10292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餐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DESTI 商标 成都背包星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