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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9709号“御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1: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龙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勤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59709号“御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08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四川龙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4月02日至2022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3859709号第30类“御芽”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859709号第30类“御芽”商标,原第38597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发生了转让,本案由申请人与复审商标原持有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使用证据。2、复审商标原持有人因处于破产清算中,故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3、申请人目前经营正常,后续复审商标将被投入实际使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交确认书;
2、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商标转让/转移公告;
4、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屏;
6、相关案件资料;
7、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果;非医用营养液;糕点;食用面粉;方便面;调味酱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1年11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明确了“破产清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持有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处于破产清算中,属于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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