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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7383号“海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0: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健伍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法沃奥申博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47383号“海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04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相关注册商品上,复审商标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南安市舒华健身器材专卖店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销售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人授权厦门童乐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销售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3.申请人授权泉州炜华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销售合同原件及发票复印件或照片;
4.玩具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诺佳电讯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室内足球游戏桌;玩具;棋;健美器;箭弓;游泳池(娱乐用);竞技手套(运动器件);圣诞树架;钓具;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于2017年7月27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5月6日。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1、3中的合同及发票未涉及复审商品,证据4无证据形成时间,前述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申请人或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显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被授权人厦门童乐湾科技有限公司向他人实际销售了复审商标“海鸟”品牌的“考古玩具”商品,该“考古玩具”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玩具”范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玩具”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足球游戏桌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玩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海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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