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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10070号“EB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0:2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博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博智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0070号“EB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4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冰箱;2.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电吹风;3.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冰箱;空气调节器”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投入了大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
2、京东商城网站及销售订单、国美真快乐平台订单;
3、产品图片;
4、京东商城店铺;
5、品牌微信公众号;
6、产品宣传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是其为了维持复审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经网络搜索被申请人“EBO”品牌,并未将复审商标标志使用在“空调”产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冰箱;空气调节器”商品上,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冰箱;空气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在指定期间内,记载有“制冷空调设备*EBO防爆空调” (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该发票,所显示的内容均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信息一致),京东平台销售订单在指定期间内,记载有“EBO防爆冰箱”,佐以产品宣传单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冰箱;空气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箱;空气调节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E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