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176853号“Makhma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20: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09号
申请人:希尔万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55176853号“Makhma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阿塞拜疆最为著名的葡萄酒公司之一,更是该国首家被欧盟认证的有机葡萄酒生产商,被申请人抢注的另一品牌“Meysari”作为被申请人最重要的品牌,已经被消费者视作申请人的别称。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示了冠以包括“Meysari”商标在内的产品,其中包括并不限于葡萄酒、服装、食品。为推介申请人葡萄酒等产品,申请人与中外经合(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者购买申请人产品并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被申请人对阿塞拜疆非常了解,曾与申请人的代理人有直接接触,从申请人代理商处购得样品并获得了申请人商标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除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抢注了其他阿塞拜疆企业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引起了阿塞拜疆驻华大使馆的注意,阿塞拜疆大使馆与被申请人及其合伙人商谈解决相关商标问题,商谈中被申请人首先承认了其申请了多件本属于阿塞拜疆企业的商标,同时表示其无特别目的并承诺将相关商标转让给真实持有人,但商谈后被申请人及其合作伙伴又拒绝无偿转让并要求相关企业支付转让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人参会人员在会场外合影、参展实况视频、2020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商名录;3、申请人与中外经合(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购销单;4、被申请人制作的宣传材料;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阿塞拜疆大使馆的信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其经过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经销代理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Makhmari”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手段抢注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无法支撑其所谓的经过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存在贸易关系,被申请人对相关事实的否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宣告中,申请人已经陈明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示了冠以包括“Meysari”商标在内的产品,其中包括并不限于葡萄酒、服装、食品。为推介申请人葡萄酒等产品,申请人与中外经合(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未加以否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非出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29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其中包括“XYTOPOK”“OAIR”“YONCA”“菲奥勒”“格兰龙船”“木桐胭脂少年”“普里米蒂沃”“阿兹娜”“钢铁骆驼STEEL CAMEL”“汉喜力 HANSILLI”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第41475040号“钢铁骆驼STEEL CAMEL”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无法确认该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具有除第十五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由,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中外经合(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售“Makhmari”品牌的葡萄酒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Makhmari”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29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其中包括“XYTOPOK”“OAIR”“YONCA”“菲奥勒”“格兰龙船”“木桐胭脂少年”“普里米蒂沃”“阿兹娜”“钢铁骆驼STEEL CAMEL”“汉喜力 HANSILLI”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第41475040号“钢铁骆驼STEEL CAMEL”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Makhmari 商标 希尔万葡萄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