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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53165号“SIZE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4676号重审第000000521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宾格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284676号《关于第59953165号“SIZE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前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591号“SIZE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04396号“S!ZE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诉讼。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法院通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两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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