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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7045号“山城骑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83号
申请人:重庆怡佳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7045号“山城骑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1417号“山里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核准引证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关于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商标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84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城骑士”使用在指定的肉、肉罐头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山城骑士 商标 重庆怡佳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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