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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7792号“PLANET REMED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9:20关于第66247792号“PLANET REMED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79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7792号“PLANET REME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PLANET REMEDY”可译为“行星治疗法”,作为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