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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47840号“开朝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98号
申请人:王洪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7840号“开朝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661411号、61459634号、第61446052号、第6018861号、第146210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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