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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9997号“红 红利淀粉 红红火火好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6:52关于第66919997号“红 红利淀粉 红红火火好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83号
申请人:张振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9997号“红 红利淀粉 红红火火好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2132号“利红”商标、第11042423号“红利 HOM-D BRAND”商标、第33508257号“红利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红 红利淀粉 红红火火好生活”该标识含有“淀粉”,使用在除“澄粉;食用淀粉;澄面”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红 红利淀粉 红红火火好生活 商标 张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