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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63185号“西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3888号重审第0000005240号
申请人:西交利物浦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3888号《西浦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61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421511号“西浦xi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西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