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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82583号“康普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6: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71号
申请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53682583号“康普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应用宽带同轴电缆的生产商以及高性能光纤及双绞电缆的供应商,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先企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85945号“康普”商标、第1399368号“COMMSCOPE”商标、第7547246号“COMMSCO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康普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2、谷歌翻译结果公证书;3、康普 - Google 百度翻译;4、关于康普近似商标的相关裁定书;5、“COMMSCOPE”、“康普”报纸期刊检索报告-国家图书馆;6、技术博客;7、常务理事单位 GIIT官网;8、标准和课题GIIT官网;9、申请人2004年至2020年间所获奖项凭证;10、康普企业网络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和经典项目(截至2018年);11、2014至2020年部分宣传册及设计稿;12、“康普CommScope”的获奖情况报道、合作项目报道以及关于产品推广的网络报道;13、2006至2020年COMMSCOPE产品打假维权的网络报道;14、康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5、ConnScope Asia Hoiddings. B.V.荷兰工商网站查询结果及翻译;16、康普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7、康普 CommScope 中文官方网站及介绍页面;18、(2018)粤0306民初25715号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摄影器具包、手机壳、测量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装饰磁铁、眼镜、衡器、量具、电线、动画片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日程表、衡量器具、非医用X光照片、测微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同轴电缆、通讯电缆连接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非医用X光线防护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其申请人“康普COMMSCOPE”商标在同轴电缆产品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英文“COMMSCOPE”与中文“康普”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康普绅”与引证商标一“康普”、引证商标二、三“COMMSCOPE”对应的中文“康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手机壳、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衡器、量具、电线、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同轴电缆、数据处理设备、非医用X光线防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企业名称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手机壳、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衡器、量具、电线、动画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康普绅 商标 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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