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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97900号“听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2955号重审第0000005239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2955号《关于第47297900号“听月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1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540218号“听月楼”商标、第3422832号“听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 颖
刘中博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听月楼 商标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