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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89250号“王国保卫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4: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9250号“王国保卫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11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未使用。因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电子数据报关单;2.七麦数据、点点数据网站对《王国保卫战》游戏的数据统计;3.《王国保卫战》联运合作协议;4.穿山甲推广及赋能合作协议、软件后台数据截图、结算发票;5.推广资料后台截图、授权书;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交商标使用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部分证据不符合审理审查中对使用主体的要求,部分证据未经公证其来源,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被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26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4中结算发票的购买方与穿山甲推广及赋能合作协议中的甲方不一致,对于该发票我局不予采信;穿山甲推广及赋能合作协议与软件后台数据截图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该协议。结合证据1-证据7,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手机游戏商品上使用了“王国保卫战”商标,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显示的手机游戏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本案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此外,虽然被申请人关于“王国保卫战”手机游戏首发时间的陈述与其所交证据中显示的该游戏首发上线日期不一致,但是综合判断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影响对复审商标商业使用行为的认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主体,包括在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在案证据中的商标使用主体并未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故不违反对使用主体的要求。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真实性存疑的理由缺乏充足证据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王国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