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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3247号“DR.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4:48关于第66873247号“DR.CHEE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95号
申请人:奶酪博士(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73247号“DR.CHEE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只针对“奶酪”群组作出复审申请,自愿放弃其他商品项目,复审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889968号“起司家 CHEESE”商标、第15889710号“起司家 CHEESE”商标、第15886031号“起司家 CHEE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商标注册列表;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奶酪”商品以外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驳回决定中认为“该标志中含有‘CHEESE’,使用在“奶酪”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在本案评审范围,我局复审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奶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构成要素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的“奶酪”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DR.CHEESE及图 商标 奶酪博士(上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