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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64814号“品八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4: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八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4814号“品八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1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徐州八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店面照片、包装盒袋照片、联营合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猪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3264814号第29类“品八喜及图”注册商标,原第132648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该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产品图片、店内照片;
2、联营合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3、申请人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之间的供应商联营贸易协议;
4、被授权人的版权作品登记证书;
5、原料采购发票;
6、申请人提供的旗舰店店铺照片;
7、交易记录截图;
8、产品包装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咸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是否在“猪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联营合同,在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无法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中,协议显示的商标为“八喜”,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证据5中,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6、证据8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7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猪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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